香港Web3.0时代的区块链资产追讨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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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加密货币诈骗案件频发,香港司法系统逐渐意识到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性。尽管刑事法律可能惩罚部分诈骗者,但民事追讨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以协助受害者追回资产并保障其加密货币财产权。

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从Gatecoin案说起

在Re Gatecoin Limited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明确认定加密货币属于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接管的财产。这一判决不仅与全球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观点一致,更确立了物权法对加密货币拥有者的保障基础。

要理解传统物权法如何应用于加密货币,需先了解其基本运作原理。加密货币本质上是数字Token,其交易、接收与支出记录于名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云端系统。该系统由节点(计算机网络)维护,每个节点都存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副本,并通过共识机制确保数据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

每位加密货币用户持有一对独一无二的密钥:

这种基于密码学的设计,使加密资产在功能上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可控制性与可转移性。

加密货币在民事欺诈案件中的追讨实践

香港法院早已在实务中展现出对加密货币资产的法律保护。例如:

然而,承认加密货币可作为禁制令标的仅是起点。后续追讨需依赖普通法原则的灵活应用。

英国案例的启示:AA v Unknown Persons案

在该案中,黑客入侵保险公司系统并要求比特币支付赎金。英国法院不仅批准冻结交易所持有的比特币,还允许将“未知诈骗者”列为被告,并将加密货币交易所列为推定受托人。此举解决了受害人无法识别骗徒身份的实际困难,体现了法律对新兴技术场景的适应。

更重要的是,作为推定受托人,交易所在被告知持有被盗资产后,负有恢复性责任——将被盗财产返还受害者。这一原则在Jones v Persons Unknown等后续案件中得到延续,即使诈骗者身份不明,法院仍可对交易所发出交付令。

普通法在加密资产追讨中的创新应用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加密资产的“所在地”难以界定。但这并未阻碍法院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在Joseph Keen Shing Law v Persons Unknown案中,英国法院命令交易所将加密货币转换为法币并支付至法院账户,重申了禁制令可针对交易所个人身份实施的原则。

尽管Piroozzadeh v Persons Unknown案曾引发争议,认为加密货币混入交易所后无法追踪,但该观点实际上误解了物权追索的本质。受害者追索的并非原始加密货币本身,而是交易所账户中因收款而增加的余额——正如传统银行系统中,受害人追索的是账户余额而非特定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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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机制的进展

民事程序也在持续进化。在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案中,英国法院批准向交易所发出银行披露令,无需其他诉因支撑。这为受害人获取关键信息提供了便利。

此外,加密资产的适用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有学者主张以区块链参与者住所地法为准,但这可能带来随机结果。更合理的做法是依据底层交易(如欺诈侵权)的适用法律处理物权争议,以增强法律确定性与逻辑一致性。

常见问题

问:加密货币在香港法律中是否被承认为财产?
答:是的。通过Re Gatecoin Limited等案例,香港法院已明确认可加密货币作为法律上可保护的财产,与国际普通法实践接轨。

问:如果诈骗者身份不明,能否追回加密货币?
答:可以。法院允许将“未知人士”列为被告,并通过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禁制令或披露令,协助受害者追回资产。

问:加密货币混入交易所后是否无法追踪?
答:否。受害者可追索交易所账户中因欺诈交易增加的余额,而非原始加密货币本身。法院可通过推定信托等原则施加保护。

问:香港法院对境外交易所是否有管辖权?
答:法院可基于禁制令的个人效力对交易所采取行动,无论其运营地或加密货币所在地如何。关键在于交易所与香港是否存在充分联系。

未来展望:Web3.0时代的法律创新

Web3.0时代强调网络上的财产所有权,香港政府2022年发布的虚拟资产政策宣言也肯定了其作为金融与商业未来的潜力。普通法在加密交易案件中的逐步发展,正成为推动这一政策的重要力量。

通过将传统法律原则应用于新兴技术场景,香港不仅保障了投资者权益,更在科技法律领域积累了领先优势。随着加密货币使用日益普及,法律系统的持续适应与创新将成为维护数字经济秩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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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专业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