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定义冲突及其法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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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的快速发展,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逐渐成熟。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替代现金的支付工具,与现有法定货币等值,在经济学上属于流通中现金。然而,它在法律层面面临定义冲突:不属于动产,受限于终端设备难以具备法偿性,与现有法定货币的定义不兼容。本文探讨如何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法定货币体系,并提出法律调整建议。

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与背景

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直接发行的数字化支付工具,旨在替代现金,降低交易和货币发行成本,提升支付效率。它与现钞货币在性质与定位上一致,但在法律定义上面临挑战。

电子支付的兴起与困境

电子支付基于法定货币计价,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包括刷卡支付、预付卡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用户需先将法定货币交付给电子支付服务运营商,然后使用运营商发放的凭证(如银行卡、账户密码)完成支付。

我国电子支付体系发展迅速,规模庞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5.11亿,网民使用比例达68.0%。

为监管电子支付,各国纷纷立法,如欧盟的《支付服务指令》(PSD2)和日本的《资金结算法》。我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支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在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等情形下的损失分担问题。然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支付的规定仅五条,其他下位法规则专门规制特定类型电子支付,不够全面。

电子支付存在固有缺陷:各家机构提供的电子货币不能相互兑换,且仅限于个人用户使用,未能进入对公场景。对公支付仍依赖传统银行系统,成本较高。这些问题催生了法定数字货币的需求。

数字加密货币的启发

数字货币的概念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出现,定义为用电子手段保存于芯片卡片或电子终端中,能不依赖银行独立支付的数字单元。区块链技术和比特币的出现极大丰富了数字货币的含义。

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电子支付手段,不依赖中心化结算系统,实现了使用者之间的直接支付。比特币引发广泛追捧,价格在波动中上涨,一度突破2万美元/个。随后出现了多种数字加密货币,如以太币、瑞波币等,它们使用密码学算法,被称为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

数字加密货币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分布式记账,记录交易信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区块链的链式结构保证账本数据难以篡改,技术可信度受到公众认可。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在此基础上衍生,形态更多变,应用前景更广。

2019年6月,Facebook公布Libra项目白皮书,意图打造一种无国界、非主权、价值稳定的数字加密货币。Libra由真实资产储备支持,价值稳定,有利于实现普惠金融。该项目引发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强烈反响。

数字加密货币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是推动各国央行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战略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技术为中央银行建立大规模清算结算系统、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可能性。

法定数字货币的现实条件成熟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基于两方面的现实条件:一方面,电子支付占据支付主流,现金使用减少,导致支付工具与投资工具混淆,中央银行无法全面掌握支付数据,支付机构可能形成数据垄断。电子支付服务不能转化对接,给用户带来不便,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解决。

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为法定数字货币铺平道路。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支撑更大规模的清结算系统,且可根据不同需求设计适应不同场景。Libra项目具备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的特征,价值稳定易用,给中央银行带来挑战。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需通过法定数字货币实现法定货币体系的数字化,与Libra等项目竞争。

因此,各国央行开始考虑自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直接主导数字化支付工具,实现发行和交易的便利性,进一步降低成本。

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挑战

法定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中面临法律制度的不足。现有法律规定仅及于国家发行的硬币和纸币,缺乏法定数字货币的容身之地。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的关系尚不明晰。

法定货币的法律定义

法学中的货币仅指法定货币,定义狭窄。经济学将货币认定为交换媒介、计量单位和价值存储工具,法学则将货币限定为国家本位货币,基于国家主权发行且具有法偿性的一种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了其名称、种类和发行程序,用以充当流通手段。

具备法偿性的货币称为法偿货币(Legal Tender),指货币占有人具备绝对支付能力,任何金钱债务的债权人都不得拒收。这被称为货币的国家理论(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为确保支付最终性,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规则:任何占有货币的主体被推定为所有人,支付完成后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支付被最终确认。

法定数字货币的兼容性问题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央行提供的数字支付工具,理应纳入法定货币范畴,但在实践中难以具备法偿性,与法定货币的现有定义不符。它不属于动产,受限于终端设备,无法直接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

为解决这一困境,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货币只有取得社会主体“一致同意”才能成为社会与经济意义上的货币,只有法定货币能通过社会契约取得“一致同意”。这种解释可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另有学者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未涉及其性质和定位问题。

法理化解路径

为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法定货币体系,需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将法定数字货币理解为特殊债权

在法定数字货币概念提出前,有学者认为货币的本质更接近一种特殊的债,但未形成共识。信用货币名义上是中央银行的债务和持有人的债权,但不能兑现。欧洲中央银行官员提出货币的制度理论,将货币定义为完整制度框架下直接或间接对央行享有的一种债权,债的标的为货币系统建构行为。但这主要基于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缺乏法学角度分析。

建议将法定数字货币理解为对中央银行的特殊债权。这意味着持有法定数字货币相当于对央行享有债权,央行承担兑付义务。这种理解兼容现有法律框架,同时适应数字货币的特性。

法律制度的调整与修改

为适应法定数字货币,需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法定货币范畴,并规定其法偿性。同时,调整“占有即所有”规则,适应数字形态下的所有权确认。

还需制定专门法规,规范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监管。确保中央银行全面掌握支付数据,防止支付机构形成数据垄断。提升支付系统的互操作性,实现各家机构电子支付服务的对接和兑换。

常见问题

什么是法定数字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直接发行的数字化支付工具,用于替代现金,与现有法定货币等值。它旨在降低交易和货币发行成本,提升支付效率。

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有何区别?

电子支付是基于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方式,通过电子处理完成,如刷卡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法定数字货币是央行发行的数字形态法定货币,本身具有货币属性,而电子支付是货币的电子化使用方式。

为什么法定数字货币难以具备法偿性?

法偿性要求货币占有人具备绝对支付能力,债权人不不得拒收。法定数字货币受限于终端设备和网络条件,在缺乏设备或网络的情况下可能无法使用,因此难以完全具备法偿性。

区块链技术在法定数字货币中起什么作用?

区块链技术提供分布式记账机制,保证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它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技术支持, enabling larger-scal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s.

法定数字货币如何影响现有货币体系?

法定数字货币将货币体系数字化,提升支付效率,降低成本。它有助于中央银行掌握支付数据,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同时应对非主权数字货币的竞争。

法律如何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

需修改现有法律,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法偿性,调整所有权规则,并制定专门法规规范其发行和流通。这将确保法定数字货币顺利融入现有货币体系。

法定数字货币是货币形态的重要演进,尽管面临法律挑战,但通过理解为其对中央银行的特殊债权并进行相应法律调整,可实现其与现有货币体系的兼容。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定数字货币将提升支付效率,优化货币政策,并应对非主权货币的竞争。👉 探索更多数字货币相关策略